(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唐妹英与郁友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987号原告唐妹英。委托代理人姚德全。被告郁友伯。委托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妹英与被告郁友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原告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妹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根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