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刘雄、付干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特2号申请人:刘雄,。申请人:付干成。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雄、付干成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1月9日经汉川市田二河镇榨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付干成除已支付的医疗费45000元以外,还应向刘雄支付伤残费(即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10000元。支付方式为第一次付60000元,第二次在2016年春节前付50000元;刘雄今后眼部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付干成无关;协议签字后,付干成履行赔偿协议后,刘雄今后不再因此事追究付干成的任何责任,亦不得向付干成再次索要任何损失,从此互不相找。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雄、付干成于2016年1月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满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