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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桂霞与上海中电浙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多渠道物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039号原告刘桂霞,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盾,男,1964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中电浙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哨,董事长。被告上海多渠道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哨,董事长。被告张猷,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霞诉被告陈盾、上海中电浙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多渠道物贸有限公司、张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桂霞负担。审 判 长  冯 静审 判 员  杜晓淳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