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阎某1与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1,阎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阎某1,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阎某2,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1与被告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1以双方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阎某1负担。审 判 长 罗文杰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张 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