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单保训、单保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保训,单保臣,宋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单保训。被执行人单保臣。被执行人宋俊峰。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单保训、单保臣、宋俊峰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单保训、单保臣、宋俊峰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30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