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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潘宜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6号申请人潘树海,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申请人潘树林,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申请人潘宜,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本院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受理了申请人潘树海、潘树林、潘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于庆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赵焕琴系申请人潘树海、潘树林、潘宜之母。2015年11月12日赵焕琴去世,其名下有位于昌平区XX镇XX东区XX号楼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并留有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定期存单及存折。申请人潘树海、潘树林、潘宜就上述房产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赵焕琴名下位于昌平区XX镇XX东区XX号楼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房产,赵焕琴名下账号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赵焕琴名下账号分别为、、、、、、、、、的定期储蓄存单内的存款及赵焕琴名下账号为的北京农商银行医保存折内的存款均归申请人潘树海所有。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