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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郑伯林与苍溪县泰福好又多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苍溪县泰福好又多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农村居民。被告苍溪县泰福好又多购物中心。案由: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5月21日,原告郑某某从被告苍溪县泰福好又多购物中心购买拉瑞红葡萄酒4瓶,每瓶单价113元,共计付款452元。购买食用后身体不适,发现该酒属于进口红酒,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标识,遂向苍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2015年10月8日,该局向原告作出复函,函告原告投诉被告经营进口商品无中文标识情况属实,并对被告进行了相应处罚。2015年12月,原告郑某某诉来本院请求处理。2015年12月25日,被告苍溪县泰福好又多购物中心自愿赔偿原告郑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含购物货款在内),已兑现。同日原告向本院请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杨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