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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62号原告:李某甲,男,1975年5月2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蕊,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1977年2月18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