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狄峰与李永红、杜会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红,杜会均,狄峰,何正勤,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红。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会均。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策明、构旭荣,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峰。委托代理人:鲁国庆,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原沙市汽运总公司宿舍)1栋9单元311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正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4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先鹏,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永红、杜会均因与被上诉人狄峰、何正勤、荆州市先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行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永红及其李永红、杜会均的委托代理人袁策明、构旭荣,被上诉人狄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国庆,被上诉人先行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石先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何正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李永红夫妇家中漏水的原因并不是未关闭水龙头或者是自己添附的水管破裂所造成,而是家中进水主水管管道破裂所造成,因主水管自身存在质量缺陷也会是管道破裂的原因之一,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破裂原因是李永红夫妇使用不当所造成前,不能凭主观判断来认定是李永红夫妇的过错。如果是使用不当造成管道破裂,可以判决李永红夫妇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主水管质量问题引起漏水,则李永红夫妇同样是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房屋建设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该房屋属于职工集资建房的,但对工程的组织施工、设计及验收均不是全体职工来实施的,而是原沙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来组织的。因此,质量问题应由房屋建设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在对李永红家中漏水的原因没有查清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李永红夫妇承担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狄峰的损失该如何确认的问题,由于狄峰家中的损失主要是装潢损失,而装潢有普通装潢、精装潢和豪华装潢之分,且装潢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有折旧的问题,因此,对狄峰的装潢损失需进行司法鉴定,不能简单地判决恢复原状,这样也不便于执行。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损失认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谢本宏代理审判员  潘川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