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上海佳和化工厂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佳和化工厂有限公司,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196号原告:上海佳和化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法定代表人:郭宏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妹,该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五路350弄18号。法定代表人:孙百权,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和化工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上海佳和化工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范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