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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光飞与李兴明、崔补连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光飞,李兴明,崔补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27号申请人郭光飞,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中阳路管委会家属楼。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6107194512。被申请人李兴明,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恒电家苑小区五单元140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80727087X。被申请人崔补连,女,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恒电家苑小区五单元140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707210861。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光飞与被申请人李兴明、崔补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李兴明、崔补连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恒电家苑小区十单元8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房产证号:神木镇字第091394**)。审查中,申请人以该套房屋已转移至他人名下为由,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光飞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1820元,由申请人郭光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