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故民一初字第16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彦刚与凌其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解封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刚,凌其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648-1号原告:徐彦刚。被告:凌其昌。本院于2015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彦刚与被告凌其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9月4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164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凌其昌的无牌铲车一辆。现因被告凌其昌与原告徐彦刚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凌其昌的无牌铲车的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单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