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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59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某,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