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59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某,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