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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民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蔡维献与薛国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维献,薛国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348号原告蔡维献。委托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扬军。被告薛国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维献与被告薛国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维献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维献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维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蔡维献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