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蔡维献与薛国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维献,薛国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348号原告蔡维献。委托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扬军。被告薛国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维献与被告薛国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维献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维献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维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蔡维献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