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758号原告:诸暨市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95号。法定代表人:楼益梅,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飞燕,系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开元东路。法定代表人:戚建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依法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诸暨市海虹舫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方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