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衡某某与林某某夫妻财产约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某某,林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881号原告:衡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衡某某负担,余款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衡某某。审 判 长 马 艳 雯人民陪审员 ���兰宝人民陪审员 高 兰 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玲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