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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衡某某与林某某夫妻财产约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某某,林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881号原告:衡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衡某某负担,余款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衡某某。审 判 长 马 艳 雯人民陪审员 ���兰宝人民陪审员 高 兰 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玲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