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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4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时立艳与张英全、沈阳长桥兴业胶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立艳,张英全,沈阳长桥兴业胶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4300号原告:时立艳。被告:张英全。被告:沈阳长桥兴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202号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立艳与被告张英全、沈阳长桥兴业胶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时立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立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立艳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立艳负担。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