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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麻和祥与蓝碧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和祥,蓝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9号申请人:麻和祥。被申请人:蓝碧东。申请人麻和祥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蓝碧东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号码:6286)、在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号码:6266)的存款予以保全冻结,保全价值人民币3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蓝碧东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号码:6286)、在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号码:6266)的存款,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3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