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终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上海若邻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若邻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若邻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梦莎。委托代理人李新,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若邻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提供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5)沪东证经字第16613号《公证书》、“美国盖帝图像公司”(以下简称“盖帝公司”)《网站使用条款》部分条款翻译件,足以证实“盖帝公司”已经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最后更新日期为2014年3月的《网站使用条款》中明确,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应由美国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网站使用条款》未明确授予的权利均予以保留。而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显示,被上诉人作为“盖帝公司”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在我国境内就侵害“盖帝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该授权委托书的出具时间为2014年2月,因此,自2014年3月起,被上诉人已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继续代表“盖帝公司”在我国境内提起相应的维权诉讼。根据“盖帝公司”的上述《网站使用条款》的相关内容,本案应由美国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的经公证的其所称的“盖帝公司”(GettyImages,Inc.)的《网站使用条款》其中关于“适用法律和仲裁地点”及“其他条款”载明的内容包括:就侵犯或威胁侵犯“盖帝公司”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盖帝公司”有权向任何州的法庭,或位于华盛顿州的联邦法庭寻求强制救济或其它适当救济;《网站使用条款》未明确授予的权利均予以保留,由于根据上述条款的文义,其并未排除“盖帝公司”向其他法院起诉或以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权利,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本案系侵权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