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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某芳诉石某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芳,石汉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603号原告:刘建芳,女,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身份证号:34122319561105****。被告:石汉金,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身份证号:3412231971091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芳诉被告石汉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芳负担。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