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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永黎、汪红超与被申请人信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黎,汪红超,信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财保7号申请人:王永黎,男。申请人:汪红超,男。被申请人:信永强,男。申请人王永黎、汪红超因与被申请人信永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信永强所有的豫KY85**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信永强所有的豫KY85**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路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