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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杜某某,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威奢乡。被告李某某,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暂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明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