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杜某某,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威奢乡。被告李某某,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暂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明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