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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618号原告邓某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案由:劳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29日待裁事项: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覃 军人民陪审员  兰学军人民陪审员  周祖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