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618号原告邓某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案由:劳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29日待裁事项: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覃 军人民陪审员 兰学军人民陪审员 周祖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