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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先鹏与姜居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鹏,姜居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张先鹏。被执行人姜居虎。申请执行人张先鹏与被执行人姜居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3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