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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5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明法与王国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明法,王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515-1号申请执行人江明法。被执行人王国忠。申请执行人江明法与被执行人王国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国忠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江明法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执行费19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国忠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王国忠名下的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忠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江明法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国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5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明法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国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