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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5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朱海龙与倪顺樟、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龙,倪顺樟,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翁民初字第5098号原告朱海龙,男,1972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侯文全,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顺樟,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隆底新城。法定代表人朱长根,系董事长。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光路6号1幢A区***号负责人黄明远,系经理。原告朱海龙与被告倪顺樟、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双方正在协商处理,故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李丹青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张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