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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林玉芳与罗仕昌、罗仕强、罗仕刚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芳,罗X昌,罗X强,罗X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7号原告林X芳,女,1942年1月29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向梅,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X昌,男,汉族,1963年7月7日,住都江堰市。被告罗X强,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住都江堰市。被告罗X刚,男,汉族,1973年3月4日,住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林X芳诉罗X昌、罗X强、罗X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X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X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X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缪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