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光臻与袁京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臻,袁京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340-2号原告王光臻,居民。被告袁京礼,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34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袁京礼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因被告袁京礼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申请解除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袁京礼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