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7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郑国强与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雷雨霖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强,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雷雨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7执保7号申请人郑国强,男,生于1972年3月19日,汉族,住平武县。被申请人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雷雨霖,男,生于1987年2月3日,汉族,住平武县。申请人郑国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雷雨霖之间产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川0727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郑清华的银行存款339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