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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冯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炳川,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法定代表人周晓明,总经理。2015年8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劳动监察一案,向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调查询问书,要求其接受调查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但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接受调查和报送材料。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京丰人社劳监责字(2015)第4-2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其不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但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限期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9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丰人社劳监告字(2015)第36号《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拟对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当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申辩,但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其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2015年9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作出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丰行初字第41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未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丰人社劳监催字(2015)第37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后,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支付罚款10000元,自应缴纳罚款日到实际缴纳罚款日的每日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证据用于证明上述事实:1、调查询问书;2、京丰人社劳监责字(2015)第4-2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北京未来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书、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名册、2015年3月至7月职工工资单和考勤表、企业规章制度;4、京丰人社劳监告字(2015)第36号《陈述申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5、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应诉通知书、行政起诉书、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材料登记表、(2015)丰行初字第412号《行政判决书》;7、京丰人社劳监催字(2015)第37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虽提起行政诉讼,但本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郑文静代理审判员  任娟娟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培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