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邹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运国,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邹某某,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人民陪审员 张红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鹏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