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执字第6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某、罗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执字第612-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罗某,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某的银行存款、收入71610.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永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天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