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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娟、成忠与被上诉人赵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娟,成忠,赵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娟,女,汉族,1968年1月22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忠,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生,无业。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孙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友权,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秦凌云,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梅,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彭娟、成忠因与被上诉人赵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娟、成忠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彭娟、成忠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娟、成忠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彭娟、成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周家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魏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