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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柯国洪与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第十六小组、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第十七小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国洪,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第十六小组,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第十七小组,柯培州,柯元添,柯栋凤,柯荣聪,林顺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817号原告柯国洪,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柯银梅,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柯国洪之父,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阮继苹,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第十六小组,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负责人柯庆森,组长。被告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第十七小组,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负责人柯振华,组长。被告柯培州,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柯元添,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柯栋凤,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柯荣聪,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仙游县。被告柯培州、柯元添、柯栋凤、柯荣聪的委托代理人郑文雷,莆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柯培州、柯元添、柯栋凤、柯荣聪的委托代理人张元鹭,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是城厢区,特别代理。被告林顺通,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柯国洪与被告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第十六小组、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第十七小组、柯培州、柯元添、柯栋凤、柯荣聪、林顺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九百八十四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千九百九十二元,由原告柯国洪负担。审 判 长  章建育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章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