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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实建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77号罪犯吴实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晴隆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翔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实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79402.82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吴实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实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五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四分。此次减刑没有缴交民事赔偿款给被害人。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实建确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实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