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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终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通昌鑫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南通昌鑫光学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00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窦庄永盛东路。法定代表人张益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昌鑫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昌鑫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商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猛审 判 员  许宏亮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