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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小学文化,住江陵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诉刑诉(2015)2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开始在本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八行坊其经营的关爱计生用品店内销售“双效伟哥”、“万艾可”等药品。2015年9月15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对前述计生用品店进行检查时抓获正在销售“双效伟哥”的陈某某,并缴获“双效伟哥”7小袋、“万艾可”1小盒、“虎虎生威”药丸9小盒、“增大增粗丸”6小盒。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缴获的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没��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部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所售假药数量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假药一批,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廖新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占芳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