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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8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沙与被告熊文、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沙,熊文,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980号原告何沙。委托代理人李可。被告熊文。委托代理人吕鹏。被告陈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沙与被告熊文、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沙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沙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0元,减半收取43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50元,由原告何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克刚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