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0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博瑞克经贸有限公司与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博瑞克经贸有限公司,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0678号原告无锡市博瑞克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78号德源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建君、徐菲,均系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基数开发区翔凤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博瑞克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博瑞克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博瑞克经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博瑞克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3762元,减半收取11881元,公告费262元,合计12143元,由无锡市博瑞克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利丹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蔚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