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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4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段致玺与钱晓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致玺,钱晓明,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4785号原告段致玺,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区。被告钱晓明,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区。被告李兵,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致玺与被告钱晓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致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段致玺负担。审判员  伏志刚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赵菲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