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焕云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9号罪犯李焕云,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涵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焕云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万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焕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李焕云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04253.31元。本院认为,罪犯李焕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对罪犯李焕云予以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焕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304253.31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