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汝阳县恒金富达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阳县恒金富达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4-1号申请执行人汝阳县恒金富达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99597-1,法定代表人翟天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72176-8,法定代表人翟冬冬,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汝阳县恒金富达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汝阳县恒金富达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