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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黄培山、赵志斌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国,黄培山,赵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王爱国,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被告黄培山,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打工者,住陕西省白河县。被告赵志斌,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12月13日,被告黄培山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王爱国现金叁拾伍万元(35万元)整保证在元月10日前付10万元,年底付10万,余下3月底全部付清,不再收利息。”被告赵志斌在欠条上写明:”按时间由我负责还。”借款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万元,余款未还。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黄培山、赵志斌连带归还借款18万元,利息2万元。原告起诉后,被告黄培山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表示要求被告黄培山归还借款8万元,放弃要求被告赵志斌还款及利息2万元的要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培山归还原告王爱国借款8万元,于2016年6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爱国减半负担2150元。三、其他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康小明审 判 员  贾珍艳人民陪审员  赵元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