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夕娥与尚善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夕娥,尚善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93号原告郑夕娥。被告尚善国。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夕娥与被告尚善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