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家义,宣守霞,邵伟,丁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财保3号申请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方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明远,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伟,该公司风险经理。被申请人: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宣守霞,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邵伟,总经理。被申请人:彭家义,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申请人:宣守��。被申请人:邵伟。被申请人:丁娟,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家义、宣守霞、邵伟、丁娟银行存款146930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家义、宣守霞、邵伟、丁娟银行存款146930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