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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典平、湖北省翱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陈典平,湖北省翱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31号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30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15488751d。法定代表人:刘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明,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典平,男,约50岁,汉族,系湖北省翱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被告:湖北省翱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电信局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381000010088。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诉被告陈典平、湖北省翱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地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典平、翱翔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地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典平、湖北省翱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文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