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千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余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李余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吉伟,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余根。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余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成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