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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694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于2015年3月14日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当时原告马某甲给被告马某乙送了彩礼金60000元及金镯子一个,金耳环一对(价值10000元)。后被告返还了15000元买家具的钱,买了立柜一个、双桶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个。2015年7月29日被告马某乙以去看病为由离家分居至今。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马某乙辩称,同居前原告送了彩礼60000元及一付金手镯,一对金耳环。被告给原告返还了30000元用作买家具。家具有立柜一个、电视柜一个、双桶洗衣机一台。当时��告母亲又陪嫁了20000元的金首饰(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二枚),40000元的衣物。全部金首饰分居后留在原告家中。现我要求原告返还被告90000元,被告再返还原告彩礼。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于2015年3月份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原告马某甲给被告马某乙送彩礼60000元及一付金手镯,一对金耳环。被告马某乙返还给原告马某甲家具钱15000元。买了立柜一个、双桶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个。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11月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马某乙返还彩礼30000元。本案受理后,经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同居前原告马某甲给被告马某乙支付了一定数额���彩礼金,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被告马某乙理应酌情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乙返还原告马某甲彩礼金8000元及女方陪嫁品立柜一个、双桶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个折抵剩余彩礼留归原告马某甲使用。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艳审 判 员  马孝义人民陪审员  马文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