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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刘则荣与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则荣,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93号原告刘则荣。被告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城厢嘉园44、4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冉彤晖,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彪,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则荣与被告天津市凯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则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则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则荣担负。审 判 长  郝家琨人民陪审员  王 盈人民陪审员  王洪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