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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罗烨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03号罪犯罗烨钢,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烨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16日以榕检公一刑抗(2009)3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5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罗烨钢的定罪量刑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79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烨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3、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罗烨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罗烨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烨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罗烨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烨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